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91********,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乡**村**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绿驹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遂昌县**方向驶往遂昌县**乡方向。当日23时37分许,途经遂昌县G528国道83KM路段时,与道路左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依法抽取血液样本,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要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缺乏法律依据,被不起诉人主观上也不知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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