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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象山****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家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小**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T*****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292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辨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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