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石家庄市赵某**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是石塔路与石桥大街交叉口处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89.4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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