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乡**村**号,经商,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廊坊市**路和**道交口处海鲜烧烤饭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妻子突发疾病,便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桥北侧上坡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5毫克/100 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