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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广场**店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早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P****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金澄路附近时,停车在车内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干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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