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于无锡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高墩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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