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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车南京**车辆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4****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路布料城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电子数据调取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6578号《检验报告》; 

5.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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