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旭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园东路与毕洼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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