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8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海马牌小型客车,在新巴尔虎左旗嵯岗牧场三队桥头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35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提取血样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陈某谋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查询以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说明,陈某谋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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