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福特牌汽车,沿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与锦城大道交叉口时,遇警察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陈某某的结果为103mg/100ml。经血样乙醇浓度鉴定,陈某某的结果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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