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路**院**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甘K****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依法提取陈某甲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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