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Z号小型轿车沿蓉茉大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蓉茉大道长福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6.8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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