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村**大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于2020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时14分,李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粤B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2.8mg/100mL。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粤BW4****小型轿车交由李某某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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