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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 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R****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竹料大道竹料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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