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大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公交站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