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房,住广东省珠海市**花园**栋**。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CF0****(临时行驶号牌)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6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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