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系广州市白云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1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开发区丰盈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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