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路**号,现住址**,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6号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道路口南侧2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1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6.6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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