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界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弥陀镇卫生院抽取血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9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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