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亲戚在小布镇圩镇某饭店内吃饭时喝了酒,当日19时25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宁都县小布镇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遂依法带陈某某至宁都县黄陂镇中心卫生院抽血检验。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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