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宁A****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望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望通路立业春城南门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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