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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津K****1号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盛仓北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对陈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北辰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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