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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花水湾镇出发,沿大邑县大双公路、雪山大道、川西旅游环线(S106),往崇州市方向行驶。当日0时59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川西旅游环线(S106)大邑段**农家乐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8±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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