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镇**村**组**号住宅往叙永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村方向行驶。当晚11时许,行驶至叙威路30KM+600M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号的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至事故现场了解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到叙永县中医院进行调查,经提取陈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08.6毫克/100毫升。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口头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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