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0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9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人民路水上宾馆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后离开,在**镇**村附近时接到交警队电话通知,后驾车至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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