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陈某某和朋友唐某某及几个工友在兰州市西固区青春村一个烤肉店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五六杯啤酒。当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春村路口时,被兰州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12.5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49㎎/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829号检验报告、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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