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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镇**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镇**路**街坊**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蒙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升大街任五摩托车修理部门前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09.3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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