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街**段**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乡**社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9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105省道48KM马井大桥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往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抽血留检。2019年8月2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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