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其粤L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行驶,途径龙门县**路**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2020年11月19日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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