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厂**栋**(户籍所在地为高州市**路**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粤K***YA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茂名市高州市**路**中学对面**便利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甲醉酒驾驶摩托车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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