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坝**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5月20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青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3日 23时10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B*****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川县乔庄镇**路**烧烤店门口路段起步时,将停放在前方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摩托车在倒地时又与川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在处理现场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遂将陈某某依法带到青川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所送检陈某某静脉血液检验鉴定,从送检陈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浓度为307.8mg/100ml。
本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青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经鉴定,从陈某某送检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07.8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但是,认定陈某某饮酒后是否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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