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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乙,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靖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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