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饭店吃饭时饮酒,后其叫代驾将其送至雨花区融科东南海,代驾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地下通道口处,陈某某为了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遂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准备挪动车位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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