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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79********,初中文化,长春市****器材法人代表,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屯**队,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苇子沟屯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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