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乡**村**组,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镇远县城往镇远县涌溪乡芽溪行政村方向行驶,于23时36分在镇台线5公里5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