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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区**巷**幢**号。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潼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曰1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渝C***** (假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巴渝大道往涪江名城方向行驶至恒泰美庭外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路上护栏相撞,致陈某某、摩托车乘车人肖某某受伤,摩托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李某某、王某某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78mg / 100mL,潼南区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陈某某右手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0.8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抽血时使用含有酒精的 消毒液消毒,血样检材受到污染,故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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