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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住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筑公(交)诉字(2019)10110号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6号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C的小型驾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西路往东行驶,行驶至金珠西路与云谭北路交叉口600米时,在路口撞上对向车道杜某某驾驶的贵A****X调头车辆,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样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为138.7mg/100ml。经认定,双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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