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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9****小型面包车由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五星村往孟关街上方向行驶。当晚21时37分,行径孟关大道4公里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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