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5********,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许,在六盘水市煤兴线146公里500米一路口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在将停放在路边的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倒回自家院子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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