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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陈某某酒后驾驶贵F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某某居仁街道往纳某某新立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1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文阁北路新立医院路口至行政中心路段450米处时,被纳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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