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闽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黄某某、陈某甲在闽侯县南屿街一家小吃店吃饭时共同饮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至对面路边,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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