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区**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海中舟酒楼奥体中心店的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2.48mg/100ml,属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认罚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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