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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犯过失重伤罪,于1997年9月23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横街头出发沿阳头桥、解放路往福安市新华南路汽车南站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解放东路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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