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号**幢**室。2002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龙某某九龙大道“大头海鲜馆”停车位出发,进入建元路,沿建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湖路叉口右转,进入迎湖路,沿迎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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