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两轮摩托车途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与同安工业集中区西洪塘路交叉路口时。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