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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州**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X****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出发,途经竹屿路、化工路、连江中路、鳌峰大桥,沿鳌峰大桥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1日3时许,行驶至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6.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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