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住石泉县**镇**村**组。2023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刘某某家帮忙,晚8点多,刘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他工人在农家乐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用三罐330ml装雪花牌啤酒。晚十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其本人号牌为陕G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古堰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石泉县杨柳大道(水电厂材料库)路段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石泉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血醇浓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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