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陈某某驾驶贵BCS0**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乡**村沿212省道往**方向行驶,02时50分行驶至212省道**KM+**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7月16日3时35分,陈某某被带至**乡卫生院提取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陈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196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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