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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白银市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白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的云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被现场执勤的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至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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