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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阿克塞县**职工,住甘肃省阿克塞县**厂职工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 月14日11时1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克塞县公安局红柳湾派出所门前时,被阿克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72㎎/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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